中国十大
中国十大丑星(中国十大丑星是哪几位)
“最丑演员”巨兴茂,娶如花似玉小娇妻,身价过亿被称人生赢家,如今怎样?
现如今,39岁的巨兴茂身价已经过亿,并且导演了很多成功的作品,在娱乐圈中崭露头角,收获了自己的粉丝群体,希望他在接下来的职业生涯当中,能够一帆风顺,再创佳绩。
在娱乐圈当中,很多的明星艺人可以说颜值都是非常高的了,但是也有很多的明星艺人因为自己的身材或者肤色乃至颜值长相,演技作为公众人物的她们来说都会受到大家的关注的,但是像黄渤这样在颜值上可能算不上出众但是在演技上也是实力派。但是还有一种演员被称为“丑角”,比如扣鼻屎的“如花”、抱鸭子吴耀汉、贼眉鼠眼宋小宝等,都实至名归。虽说是颜值霸屏的时代,但丑角也有属于自己的一番天地。
“丑角”巨兴茂
巨兴茂算得上娱乐圈数一数二的大作为丑角男星,不仅出演过众多经典影视作品,还凭借自己的才华成为身家过十亿的大富豪,迎娶小娇妻家庭事业双丰收。
巨兴茂并非科班出身,出身在小县城的他按时上下学,因为外貌的原因经常会遭到同学们的嘲笑,但他并不以此自卑。
在九岁时,巨兴茂意外被李少红相中,参演了《血色清晨》这部作品,因此对演戏产生了兴趣,开始他的追梦之旅。
2008年,巨兴茂出演了郭靖宇的《美丽人生》,在剧中饰演“满意”一角。郭靖宇对巨兴茂十分赞赏,收他成了自己的“专用丑角”。“满意”是两人相识时的角色,也因此成了他的艺名。
没过多久,巨兴茂便凭借着《铁梨花》这部作品被观众熟知。多年积攒的演技获得了认可,虽然丑,但在仗义的人物色彩下,他却一点也不会令人厌恶,反而很受欢迎。随着《红娘子》、《大秧歌》等抗战作品的相继面世,巨兴茂彻底走红,不再是那个无人知晓的龙套人员。
导演的愿望
当他表演出想成为导演的愿望后,同是草根出身的郭靖宇非常支持他,为帮助巨兴茂掌握导演实际工作,郭靖宇让巨兴茂担任了自己的助理,拍戏时也经常会带着他,让巨兴茂熟悉导演的工作流程。
掌握的剧组中的具体工作之后,巨兴茂还进入艺术院校进修导演专业,进修期间,巨兴茂全心投入,甚至还拒绝了多次戏约,努力2年之后,巨兴茂再一次回到影视圈,不过这次他变成了导演的身份。
巨兴茂获得最佳导演奖
2014年,巨兴茂与朋友合作导演的首部网剧《灵魂摆渡》上线,该网剧一经上线,收获了大量的点击率,同一年,巨兴茂再次导演作品《打狗棍》,还以此荣获最佳导演奖。
从巨兴茂9岁出道,一直到2014年他功成名就成为百亿导演,他一共耗费了24年的时间。
美丽的妻子
除了事业有成之外,他的婚姻也十分美满。他拥有一位如花似玉的老婆,颜值特别高,身材也非常好,并且对他一心一意,成为了他最坚实的后盾。每当巨兴茂在外地拍戏时,老婆就会将家里的一切打理得井井有条,每次巨兴茂回家后,都能吃上热乎饭、穿上干净衣服,可谓贤妻良母。
由于事业有成,还娶到了一个如花似玉的老婆,所以人们都非常羡慕他,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巨兴茂在这光鲜亮丽的外表下,吃了很多苦头。当然,人们也不会去主动探寻这些东西,大家只需要看到巨兴茂的表面,就已经很满足了。
总结
不得不说巨兴茂真的完美诠释了“人不可貌相”这句话,从一个默默无闻的跑龙套的,到知名“最丑演员”,再到现在的名剧导演。巨兴茂自己就是一部逆袭励志剧。
[img]华夏第一丑女有何过人之处,为何中国称她为中华民族的始祖母?
中国五千年文明历史,因美貌及才华而被传颂的女子甚多,比如因“烽火戏诸侯”而被世人所知的美女褒姒,有沉鱼之姿的浣纱女西施,还有被称为三国第一美女的文昭甄皇后甄宓
[fú],这些都是当时极为美貌的女子。而才貌双全的也有不少,比如拒绝以色侍人的息夫人,写出过《胡笳十八拍》的蔡文姬,南宋大词人李清照,西汉女文学家班倢伃等等。只是才貌在这些女子身上却均称为负累,最终她们的结局都不是太好,这或许就是世人所言的“红颜薄命”吧。
息夫人
但你或许不知道,中国其实也有一些丑女,一样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流传于后世。这些人或因德行,或因才华,又或许是其他的原因而被世人所知。
不同的是,她们中有一些流传下来的是美名,而有一些却成为了千古笑谈。
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盘点一下中国古代流传至今的十大丑女。
一,“中华民族始祖母”嫫母
嫫母[mó mǔ]被称为中华民族始祖母,据《山海经》记载,她与嫘祖[léi zǔ]都居住在汉水南岸一处被河沟环绕的地方。
之所以选在这样一个地方居住,据推测,其主要原因还在于此处易守难攻。
当时,黄帝要带领部落中的男性四处拼杀,而单留在家中的老弱妇孺就成为一大弱点。
为了防范敌对部落偷袭,就选了这个易守难攻之处作为部落繁衍之地。
身为黄帝的其中两个老婆,以嫘祖为首,嫫母与黄帝的另外两个妻子共同辅佐着嫘祖管理这个黄帝的根基之地。
而据了解,当初黄帝之所以娶嫫母为妻,主要还是为了防范部落间的“抢婚”习俗。
在唐代《琱(d
iāo)玉集·丑人篇》中,将嫫母的长相描述为“锤额顣頞(cùé),形麁(cū)色黑”,用大白话解释一遍,就是“额如纺锤,塌鼻紧蹙,体肥如箱,貌黑似漆”。
也是因为相貌极丑,嫫母反而成为逐疫驱鬼之神,据说后世巫医跳大神时所戴的面具,就是依据嫫母相貌所造。
当然,嫫母被黄帝所选中也并非仅因貌丑,还因她本身就品德贤淑,性情温柔,且是个极聪明的女子。
传说,人类使用的第一面镜子就是嫫母所造。
最丑的女子,却制造了人类第一面发现美的镜子,是不是很超乎你的想象呢?
屈原在《楚辞·九章·惜往日》中还特意对嫫母加以歌颂道:“妒佳冶之芬芳兮,嫫母姣而自好。”
二,“无盐女”钟离春
形容一个人相貌丑陋,可以用“丑如夜叉”;而若是形容一个女人相貌丑陋,就要用到“貌似无盐”了。
这里的“无盐”指的就是号称战国时期第一丑女的钟离春,因家住齐国无盐县(今山东省东平县无盐村南),而被世人称作“无盐女”。
在一些传奇话本之中,她还有一个家喻户晓的名字,叫“钟无艳”。
钟无艳
据称她幼时曾拜鬼谷子学习兵法,与孙膑庞涓同出一门,后又拜骊山老母学习武艺。
史料中,对其形貌的记载也堪称经典:“四十未嫁,极丑无双,凹头深目,长肚大节,昂鼻结喉,肥顶少发,皮肤烤漆”。
可以说,我们常见的很多形容人丑陋的此语都被安到了她的头上,可以想象她的相貌有多丑陋了。
但就是这样一个奇丑之女,却做出了一件连昂扬壮汉都不敢做的事。
前面说了,钟离春外貌极丑,直到四十岁了也没有人愿意娶她。但她非常关心国家大事,曾不顾劝阻,自行去谒见齐宣王,向齐宣王直陈己见,并当面指责朝中骄奢淫逸的腐败作风。
也因此,齐宣王深受触动,不但采纳了她提出的大量建议,还将其立为王后。
三,宿瘤女
不得不说,齐宣王父子俩都有着相同的“嗜好”——娶丑女做老婆。
齐宣王娶了钟无艳当王后,作为儿子的齐湣[mǐn]王则娶了宿瘤女当王后。
宿瘤女原为齐国东郭的一个采桑女,因脖子上长了一个大肉瘤,而被当地人称之为“宿瘤女”。
据记载,齐湣王出游时途径东郭,四周民众莫不围之相看,只有宿瘤女对此漠不关心,依然自行采桑。
齐湣王好奇之下,就将其召来问话,不曾想一番对答之下,却被他引为了奇女子。
最终,齐湣王将宿瘤女迎娶到王宫内,与其他王妃一样,华服佳肴以待之。
但宿瘤女并不接受,坚持穿从家中带来的衣物,甚至其他人等对她脖子上肉瘤的嘲笑,她也不以为意。
这让齐湣王的夫人们感觉到十分的惭愧,也让齐湣王感触甚深。他借此时机,将宿瘤女立为王后,并将其朴素作风推行至全国,甚至连自己的宫室也降低了规格。
多年下来,齐国也愈加的强大起来,让其他诸侯国家闻之莫不畏惧,竞相前来朝拜。
只是可惜,或许是因为那个肉瘤的原因,宿瘤女很快就去世了。
在《列女传》中对其评价道:“君子谓宿瘤女通而有礼。”
四,“举案齐眉”孟光
“举案齐眉”这个成语想必很多人都知道,讲的是夫妻间相互敬重的故事,但其出处大概少有人知,你大概也不会知道,这其实讲的是关于一个丑女的故事。
在《后汉书·梁鸿传》中记载:“为人赁舂[chōng],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
举案齐眉
这个梁鸿是当时有名的大贤士,素有才名,当时有许多有权有势之人都相中了他,希望将自己的女儿嫁与他,但梁鸿全都给拒绝了——“并绝不娶”。
正好他们同县中有一姓孟的人家,家中有一丑女,“状肥丑而黑,力举石臼[jiù],择对不嫁,至年三十。”
女儿大了,做父母的的哪有不急的,再说她又貌丑,就问她为何不嫁,答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
但是人家梁鸿可是当时的一个大明星,风流倜傥,才貌俱佳,很多人因此就嘲笑孟光不自量力。
这梁鸿也是一个奇人,重德而不重貌,听说这事之后,就直接下聘,将其娶回,并为她定表字德曜,取名孟光。。
不幸的是,当时梁鸿做了一首《五噫歌》,其中对当权者的穷奢极欲做了极大的批判,这让他们很是愤怒,就下令对其追杀,梁鸿不得不带着妻子孟光四处躲避风头。
一次,二人一起在为一个东家舂米,每日回家后,妻子孟光为她准备饭食时,“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
这一幕恰巧被东家看到,深得敬重,就为二人换了一所大房子。
五,东晋名士之妻,阮氏
在《晋书·许允传》中有这么一句记载:“允入,须臾便起,妻捉裾留之。”
这里说的是,许允进了房间没多大会儿就要逃走,其妻抬脚踩住了他的衣角,才将他留住。
一些朋友可能会因为这句没头没脑的话而有些懵懵然,但若是了解了前因后果,就不难理解许允为何会如此动作了。
原因不是别的,只是因为媳妇儿太丑,这是给吓得。
原来,二人结婚之前互相都没见过面,都是经过媒妁之言,才结合到一起的。直到大婚之夜,许允进了新房,掀起了红盖头了,才发现自己竟然做了一回“冤大头”,娶了一个丑媳妇儿。
时人只道“丑媳妇总要见公婆”是笑谈,不成想,在许允这里却成了真。
新婚当晚,他就被吓出来了,从此之后拒绝再入新房。
能将自己的新婚丈夫吓得从此不进新房,不难想象这阮氏长的有多丑。
许允的好朋友桓范来看望他,了解此事后,就劝解他说:“阮家既然能将此女嫁于你,其中必有道理,你不妨再观察观察。”
许允听后就答应了,好不容易鼓起勇气,再次踏入了新房,然后就出现了前面的那一幕。
许允一边挣扎脱身,一边问道:“妇有‘四德’,你符合几条?”
这里说的“四德”,指的是古时要求女子所具备的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四种德行。
阮氏答道:“我所缺者,仅有妇容。而读书人有‘百行’,您又符合其中的几条呢?”
许允道:“我百行俱备。”
阮氏继续问道:“子曰‘贤贤易色’,君好色而不重德,怎能说百行俱备?”
许允闻言很是惭愧,从此之后便接受了她。
阮氏
此后,在许允任吏部郎时,因所选用的官员有许多都是他的同乡,被认为是“任人唯亲”,当时的魏明帝(曹丕与甄宓之子)就派人来抓他。
阮氏赤脚追出,叮嘱他道:“明君以理服之,非以情感之。”
许允被抓后,家人都很是担心而痛哭不止,唯独阮氏淡定道:“他很快就会回来的。”
果然,许允在御前答辩时,在魏明帝驾前不卑不亢,据理力争,争得了皇帝的信任,又将他放了回来。
“丑星”巨兴茂:甘当配角20年,美妻不离不弃,39岁后怎样了?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颜值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据统计,颜值低的人比颜值高的人,平均收入要低14%。在日常活动中,一个人对陌生人的印象7%来自于说话内容,38%来自于语气以及肢体动作;55%则是此人的外表和形象。
可见颜值的重要性,普通人对颜值的要求都这么高了,更何况是培养了无数明星的娱乐圈,颜值就是一块敲门砖,颜值高低也决定了你是否能顺利在这个圈子里发展。
当然,也有例外,比如说我们今天要提到的主人公巨兴茂,他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丑星”,但才华与魅力却是无与伦比的。
或许有的人对巨兴茂这三个字并不感冒,那么大家还记得《灵魂摆渡》里的五公子,《黄泉》里那个被孟婆砍下头颅又变成至交好友的江洋大盗吗?
巨兴茂出生在一个普通家庭,小的时候,他就因为长相奇丑处处受人排挤,甚至除了自己的父母,其他的家人都不待见他。
在这样环境下长大的巨兴茂并没有长歪,反而格外的根正苗红,性格不是一般的好,说他不难过那是假的,但时间长了,经历的多了,也就看淡了。
到了最后,他已经可以若无其事的进行自黑,凭着幽默诙谐的性格经常逗得自己的同学老师哈哈大笑,没想到无心插柳柳成荫,他反而因此交到了不少朋友。
在他9岁时,他被李少红导演看中,当时李少红导演正在为自己的新作品《血色清晨》里的一个小配角选角发愁,选来选去都没有合适的,直到他遇见了年幼的巨兴茂,眼前一亮立马决定就是他了。
巨兴茂成功出演《血色清晨》,对表演的感触很大,他觉得自己终于找到了自己的人生目标,便拜别独自走上了北漂的路。
他年幼早熟,便经常去横店转悠,还去剧组试镜,希望能找到一个表演的机会,只是因为他出奇的长相遭到了许多羞辱,小小年纪的他面无表情,继续若无其事的游走于其他剧组。
或许是转悠的时间长了,或许是他长得实在太有特色了,总之有很多导演都记住了他,之后剧组里有适合他的角色都会通知他来试镜。
虽然都是小龙套,可他很珍惜这次的机会,慢慢的,他的演技越来越好,很多导演也开始忽略他的长相,专门在影片中为他留一个位置。
像《铁梨花》、《红娘子》等经典影剧都有他的出演,然而最让人哭笑不得的是,不管再大的明星,只要有他在旁边,人们的视线总会不由自主的瞥到他身上,对于“抢戏王”这个称号,他本人也是很无奈了。
千里马需有伯乐的赏识才能被发现,而巨兴茂的伯乐就是郭靖宇导演,在他最艰难的时候,是郭靖宇导演发掘了他,不仅给他机会演戏,成为了郭导的御用男星,还把他调到自己身边,做了自己的导演助理,让他学到了很多东西。
慢慢的,他发现自己比起演戏来说,他更想做导演,后来为了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他还在郭导的建议下考取了中央戏剧学院导演专业,毕业不久就拍摄了著名的影剧《打狗棍》。
虽然当时《打狗棍》仅仅是获取了白玉兰奖的提名,但对于第一次做导演的巨兴茂来说无疑是对他能力最大的肯定。
2014年,他做主导演的小成本网剧《灵魂摆渡》,一播出就迅速火遍全国,每一篇故事都有其不同的教导意义,金句频出。尽管因为剧组资金有限,画面拍摄的略显粗糙,但里面的“黄金三角”还是成为了众人心中的朱砂痣,比起现在的许多大型电视剧来说,内容实在是精良。他还因为这部网剧获得了首届初心榜“中国十大青年电视剧导演”。2010年,在拍摄《铁梨花》时他认识了女演员牟兴区,牟兴区长相娇艳明媚,身材更是好的不得了,当时剧组里许多帅气的小伙子都喜欢她,可没想到,她竟看上了还什么都不是的巨兴茂。
两个人一个貌美一个奇丑,无论怎么看都不搭,谁也不理解牟兴区是怎么看山的巨兴茂,但对她来说,她很爱巨兴茂,她爱他的才华,爱他的思想境界,爱他的一切一切。
无论外界怎么评说,她还是在事业上升期时无怨无悔的嫁给了巨兴茂,婚后不久,就做起了他背后的女人,辞去了自己的演员工作,专心在家照顾家庭,让丈夫没有后顾之忧。
一转眼20年过去了,巨兴茂已经成为了身家上亿的大导演,为了名利钱财对他投怀送抱的美女自然不少,可他一一拒绝了,他没有忘记妻子的付出,所以他很尊重爱护自己的妻子,一心一意从来没有传过绯闻。
在很多年后,有人问牟兴区看上了他什么,她笑着回答:“我看中的是他这个人,无关他的长相,跟他在一起就是特别舒服,苦点累点我都愿意,有钱了我也知道他不会丢下我”。
《今日说法》案例 急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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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 最具创意的判决
——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案
案情:1990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某参加中专考试,被一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齐某所在的中学既未将考试成绩通知齐,也未将录取通知书送给齐某本人,却送给了与齐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某。陈某即以齐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在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某的姓名。此事在多年后东窗事发。1999年1月29日,齐某以陈某和她的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起民事案件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难题,即《民法通则》规定了姓名权的民法保护,但受教育权却没有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然而它是不是一个民事权利,值得研究。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一般不能直接引用宪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指出,在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如果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引用宪法作出民事判决。
点评:这是一件引起广泛关注的民事案件。关注的焦点,就是中国的普通法院是否有权适用宪法的规定,直接作出民事判决。
我认为,这是一个判得非常好的、具有极为重要意义的典型案例,对于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这就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应当适用部门基本法得到保护。而受教育权这种公民权利受到损害,损害的是民事权益,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进行保护。假如没有这样的保护方法,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就不会落实。而在这个问题上,恰恰是宪法和民法之间出现衔接不当的问题。
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很多国家都是存在的。国外对于这种情况是有先例可循的。德国在战后,修订基本法(即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德国民法典对此没有规定。德国最高法院在一个被称作“记者投书案”的案件中,援引宪法的这一规定,作出了判决,用民法的手段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并将此案件作为判例,指导德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具有同样的效果,这就是运用司法解释的手段,规定普通法院可以援引宪法的规定,作出民事判决,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当然,有些具体问题还有待于深入研究。但这不能否认这一极为重要的判例的意义。因此,我把它列为2001年的民事第一案。
第二案 掌声背后的道理
——“同居者”请求实现遗赠案
案情:蒋某与丈夫黄某于1963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合分居。1996年,黄某认识了张某,并与张某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某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某当众拿出黄某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某是朋友,黄某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某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张某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她有权获得黄某遗赠的财产。张某请求法庭判令蒋给付她的财产6万元。
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某临终前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部分财产赠与原告,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该遗嘱处分了抚恤金、住房补助金、公积金等属于死者配偶的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同时,公证机关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后又变更了遗赠人的真实意思,应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其违法部分的公证。且黄在认识原告之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蒋一直忠于夫妻感情,直到黄某病危仍悉心照顾,黄的行为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故该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获得遗赠财产6万元诉讼请求的决定。
据报道,该案件宣判后,1500余人的旁听席上响起了经久不息的掌声。
点评:一个获得热烈掌声的判决,就是符合法律的判决吗?就是这个获得了热烈掌声的案件,在事后得到了那么多的批评,不能不给人以深深的思考。这就是这个案件给人们的启示。
看起来,判决认定黄某立遗赠遗嘱的行为是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些道理是经不起推敲的。将自己的一部分遗产遗赠给与自己同居的人(即使是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是要析产的呀!),对公共秩序究竟有什么违反呢?违反什么法律呢?这完全是对自己的私权的处理,完全是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理,完全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民事行为,丝毫不具有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也丝毫不违反法律——这就是黄某遗赠行为的性质。至于在这个行为的起因上,是不是有违道德的问题,这确实是真实的。但是,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不能因为一个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而无效。法院维护的应当是法律,而不是道德。法院的判决貌似公正,但是实际上却在违背法律,这就是破坏了民法的秩序,损害了财产所有权的威信,置《继承法》的规定于不顾。这一判决维护的是道德,但是损害的却是国家法治的尊严。
掌声就能说明问题吗?不然!这就是掌声背后的道理。
第三案 平等的生育权利
——“死刑犯”及其妻请求人工授精案
案情:浙江省青年妇女郑某的新婚丈夫罗某供职于一家公司。2001年5月29日,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先打了罗某一耳光,并用榔头打了罗某一下,之后,罗某与王某进行厮打,将王经理打死。检察院将罗某起诉后,8月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死刑。一审判决宣判的第二天,罗某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而罗妻郑某则向法院提出了一个谁也想不到的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一审法院当即以此做法无先例为由,拒绝了罗妻的请求。罗某杀人案已进入终审程序。高级法院尚未对郑某主张生育权的请求作出答复。
点评:应当说明,这个案件还不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因为郑某的请求没有通过正式的诉讼渠道提出。但是这个案件的意义比一个真正的民事诉讼案件还有价值。
本案见诸报端以后,媒体普遍认为,罗妻郑某的请求已经闯入了国内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一个盲区,是立法上和实际操作中还没有明确的一个问题。这就是,当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失去人身自由后,另一方即公民的生育权该不该受到保障?通过什么途径得到保障?
对此问题,尽管众说纷纭,但是基本的观点不外两种。其一,认为无论“死刑犯”还是一般公众,都享有生育权,都有权生育子女,繁衍后代。对于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其二,认为“死刑犯”虽然享有生育权,但是其丧失了行使这个权利的条件,就是失去了人身自由,尽管现代技术可以解决人工授精的问题,但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况且也没有先例,因而这种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我支持前一种意见。生育子女,繁衍后代,本是人的本能,也是人的社会责任。生育也确实是一个权利,无论国家的现行法律中是不是有规定,都是如此。在计划生育的范围内,任何人的生育权都是得到保障的。如果对一个人的生育权进行非法限制,甚至予以剥夺,那不仅仅是剥夺了人的权利,而且也剥夺了人类繁衍和社会发展的机会。“死刑犯”及其配偶也有生育权。这就是,他们是人,是我们这些高等动物中的一员。我们每一个人享有的权利,他们都享有。且不说其配偶,她(或他)并没有犯罪,她(或他)理所当然地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就是“死刑犯”本人,在对他(或她)判罪的判决生效之前,他(或她)还是一个被告,而不是罪犯。在这个时候,他(或她)的权利是完备的。即使是有罪判决确定,在没有被剥夺生命权之前,也就是没有实际执行死刑的时候,他(或她)的权利也还存在,剥夺的也只是政治权利终身,民事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如果有行使权利的条件,还是应当保证其权利的行使。
“死刑犯”作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行使生育权有一定的障碍,这就是其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无法以自己的行为来行使这一权利,不可能再通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来繁衍后代。现代科学技术给人们行使这一权利提供了技术上的帮助,现代人工生殖技术完全可以在不违反监规的前提下,为“死刑犯”的妻子实行人工授精,圆其做母亲的心愿,也实现了“死刑犯”的生育权,完成了其繁衍后代的愿望。
第四案 应当保护的权利
——因强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案情:1998年8月15日,26岁的王某参加了深圳某单位英语俱乐部举办的英语口语对话活动,并结识了美籍华人李某。当天下午,李某带着王某来到他的住处,将王某强奸。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将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后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随后,王某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中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美元,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起诉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物质损失,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王某上诉后,高级法院指出,王某的这种诉讼请求“应循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2000年11月10日,王某向某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被告李某侵犯其贞操权,要求法院依据国际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5万元人民币。受审法院认定:被告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给原告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原告上述方面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时间持续长、原告又系处女、受损害的结果严重,因此判决被告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
点评:贞操权受到侵害,可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在理论上一直有争论,在实践上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这个案件的判决告诉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
贞操权是一个人格权。反对这个权利的,最主要的还是认为它的名称问题,那就是要不要叫贞操权。很多人认为,规定贞操权,就是歧视妇女。这其实完全是误解。贞操权就是人的性的尊严的权利,性行为和性利益支配的权利。规定这样的权利,怎么会是对妇女的歧视呢?这恰恰是保护人的尊严的,男女都同样进行保护的权利,尤其是对妇女更为侧重保护的权利。
多年以来,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都是采用刑法和行政法的手段进行,没有进行民法的保护。这是很大的欠缺。试想,侵害人的名誉权、姓名权等,受害人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严重的侵害贞操权,造成受害人极大痛苦的这种行为,受害人却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道理上是说不通的。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法院可以认定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侵害的是其他人格利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这个判决援引这个司法解释作出判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现在大概有一种“叶公好龙”式的意见,那就是,总在说要保护人的权利,总在说对人的权利保护不够,但是真正对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时候,却又要说三道四。面对这样的意见,真不知道要说什么好。
第五案 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
——网上评丑案
案情:2000年10月17日,网蛙公司在其“三九网蛙音乐网”举行“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将臧某列为候选人之一,同时还有其他歌星共30人。评选活动同时在网易网站音乐频道进行互动链接。11月13日,评选结果在上述两家网站公布,臧某以16911票当选“十大丑星”之一,位列第三名。臧某认为,这两家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照片,并加文字介绍,将自己列为候选人,并在文中出现“要嫁就嫁臧某,但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适龄未婚女青年有什么重大举措”等调侃内容,并在评选期间遭到网民的随意攻击,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影响了自己的声誉,构成侵权行为,故提出索赔经济损失65万元、律师费1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网蛙公司与网易公司均认为,照片是在公开媒体上发表的,文中出现的文字内容也是事实,网民的评论与网蛙公司、网易公司无关,此次活动也没有对臧某的声誉与形像进行贬低,“丑星”是个广泛的称谓并非就是贬义,因此没有对臧某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未告知臧某并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列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的候选人,在“评丑”的前提下,又擅自加配了涉及人身的调侃性文字,并最终给臧某冠以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称谓,侵害了臧某的人格尊严;同时对臧某照片的使用,一定程度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构成对臧某肖像权的侵害。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共同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点评:“丑“是什么意思?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说,其一是地支的第二位;其二是丑陋、不好看,叫人厌恶或瞧不起,坏、不好;其三是戏剧角色行当,扮演滑稽人物。在这三个含义中,除了第一个含义之外,其余的都是贬义词,或者具有贬义的成分,都不是对人的歌颂和赞扬。“丑星”虽然是“星”,但是仍然是“丑”的“星”,还是具有贬义。
这就是了。虽然是“星”,但是其限定词是“丑”。说一个人是“丑星”,这就具有对人格的贬损。再加上大张旗鼓的进行评选,再加上在评选中的各种“调侃”和评论,这就构成了侵权,侵害的就是名誉权。当然,这个案件对原告的肖像权也构成侵权,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原告认为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太低,我认为这倒不是大的问题,关键的是要确定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才是最重要的。
第六案 网上的行为也要负责
——网上发帖侮辱案
案情:原告张某是一名漂亮女孩,网名“红颜静”,主持管理了e龙网站社区站点里的一个文学版块。被告俞某以“大跃进”为网名,在e龙网站上网活动。去年11月某日,张、俞等网友在南京聚会交流,并打牌娱乐到深夜。回家之后,张某打开电脑,发现刚刚还在一起玩的俞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公开版块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称“红颜静”是网上的“交际花”,以及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语,内容极为低下。张某当即回帖要求对方不要乱写,侮辱他人。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大跃进”毫无收敛之心,在西祠胡同网站的“交叉线”等公开版块发表了大量的帖子,侮辱“红颜静”,声称“我和‘红颜静’有一腿”。同时“大跃进”还以另一网名“华容道”的名义发帖,对“红颜静”进行侮辱和诽谤。法庭查证被告的身份和行为属实,经过合议认定,被告在明知对方网名和真实身份的前提下,在网站的公开版块发帖,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故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在西祠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点评:我作为一个网络法律人,支持法院的这一判决。诚然,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人们在这个虚拟的空间中享有更为充分的自由,可以与网友进行更为广泛的交流。但是,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而且在网络社会活动的网民就是实实在在的现实社会中的人,并不存在绝对虚拟的网络主体。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网民在网络世界中进行活动,也必须遵守现实社会的法律,在现实社会中违反法律的行为,在网络社会中实施同样构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被告明知原告的网名和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在网络上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第七案 政府更应当守信
——某公安机关悬赏广告案
案情:某日,江苏省某县的一个镇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该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汤某率队到安徽省某村布控,并向该村村长李某通报了案情,说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你们村出现,报案的给5000元,抓到人的给10000元。”李某后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县公安局只给李发了1000元奖金,没有兑现给10000元的承诺。李某于2001年2月9日起诉,将该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公安局依法履行悬赏承诺。该公安局否认其实施悬赏行为,汤某则认为他的悬赏只是一种玩笑,公安局不同意按照他的说法给付奖金。因而,该公安局拒绝履行悬赏的承诺。
点评:对于这个案件中刑警大队大队长的行为,有的认为是行政行为,有的认为是民事行为;有的认为应当兑现承诺,有的认为不应当兑现承诺。但是大多数人的意见是赞成按照悬赏广告的意见处理,公安局应当兑现其承诺。
我的看法是,第一,大队长的这种行为是职务行为。第二,大队长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大队长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性质符合悬赏广告的基本特征,其性质应当是悬赏广告。那么,对于本案就应当按照悬赏广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就是了。原告已经实施了悬赏的行为,他就有权请求兑现承诺的奖赏。公安局已经得到了悬赏的行为成果,有什么理由不兑现自己的承诺呢?
说到这里,就要说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这就是政府守信。政府不守信,政令就不能畅通。今天公安局因为不兑现承诺悬赏的9000元,那就失信于民,下回你再说什么,百姓还信你的吗?不信,就不会再按照你的意见办,就不再拥护你。这样,损失的是9000元大呢?还是百姓不再拥护你大?
第八案 荒唐的“选贼”活动
——班级选小偷案
案情:某学校某班级的一位同学丢了10元钱,有人怀疑是本班同学所为。在班长的建议下,由班主任组织,在班上进行了一场荒唐的选举,通过投票决定谁是偷钱的“贼”。经过“选举”,将“贼”选出来了,这就是被怀疑偷钱的那两位同学。这两位同学辩驳自己没有偷钱,副校长竟说: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你们没有拿同学的钱呢?
对于这个严重侵害学生名誉权的案件,经过该县教育局处理,对在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班主任老师给予了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校长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也给予了警告处分,同时将此事的处理结果通报全县教育系统。
点评:这件案件没有经过诉讼程序,还不能就说是一个民事案件,但是,从法律上,选举某人作“贼”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侵害的就是两位同学的名誉权。法律保护名誉权,就是保护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能够保持自己的这种社会客观评价,不使社会对自己的这种客观评价因为他人的行为而降低。两名同学本不是偷钱的“贼”,而是一个遵纪守法、安分守己的学生,他们有权保护自己的这种社会评价的“值”维持在稳定的水平上。由于“选贼”的行为,使他们的这种社会客观评价,因被误认作“贼”,而使稳定的“值”大大降低,因而名誉受到了损害。这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由于发生在学校,又是有组织进行的,其性质更为恶劣,损害结果更为严重。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当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都是权利人自己的权利,行使不行使,是由自己决定的,他人不能干涉。两位同学是不是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追究哪个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完全在他们自己决定。法律给了他们这种保护自己权利的权利,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名誉,保护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因此,两名同学可以自己决定,究竟应当怎样办。
第九案 网站有权缩减免费邮箱的容量
——新浪邮箱缩水案
案情:原告来某在新浪网站免费邮箱自愿明确接受网站服务条款后,与被告四通利方公司之间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合同,免费使用新浪网站邮箱服务业务。后来,新浪网在网站上公开声明之后,变更了服务条款,将50M邮箱容量调整为5M。来某认为新浪网站的行为违背了网站服务条款的承诺,属于违约行为,起诉要求四通利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新浪网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缔结的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四通利方公司作为新浪网北京站的运营管理者,已经事先通过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明确而清晰地告知原告获得了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在变更服务条款之前进行了声明,履行了服务条款中变更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义务,是正当合理地行使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的权利,缩减邮箱容量不属于违约行为。法院判定原告有关确认四通利方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为违约行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的支撑,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在网站邮箱使用问题上,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受到合同法的调整。新浪网站对原告申请注册新会员的要约行为作出了承诺,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成立合同关系。至于免费邮箱是否“免费”问题,尽管原告认为网站免费邮箱实质上属于有偿合同,但是,一个根本的事实就是,原告在使用网站邮箱的时候确实是不交费的,因而应当认定免费邮箱服务合同是无偿合同。在一个合同中,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偿和有偿,具有重要的价值。在有偿合同中,接受报酬的一方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而在无偿合同中,无偿提供服务的一方承担的注意义务相对较轻。按照服务协议的条款,新浪网站有权变更合同的内容。新浪网站依据该约定,对邮箱容量进行缩减,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属于正当行使合同变更权,是合法的、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应当支持的。
第十案 还能造出什么“权”来?
——伤嘴侵害“亲吻权”案
案情:2001年6月1日晚10时许,被告吴某驾驶的一辆奥拓汽车将陶女士撞伤。事发后吴某既没有对现场进行保护,也没有对她进行抢救。经群众报案,陶某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车祸造成上嘴唇裂伤,全身软组织挫伤、门牙折,脑震荡。”当月14日,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为:吴某系酒后驾车,对事故负全责。陶某后经省法医学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车祸后,陶某经常出现短暂失忆,思维判断出错;两颗门牙折断既影响身体的完整性,又损害了撕咬食物的功能。由于嘴唇的原因,她再与丈夫亲吻时常常感到害怕、有排斥感,严重阻碍了她与丈夫的感情交流。她认为,作为妻子,不能与丈夫感受亲吻时醉人的甜蜜,作为人母,也不能像往常一样满足女儿的“索吻”。在律师的帮助下,陶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赔偿其身体权、亲吻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损失人民币3.9万元人民币。
点评:一个“亲吻权”概念,令法学界为之惊诧,学者无不检讨自己的“无知”,因为大家都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权利存在!
按照常识,任何一个权利,尤其是作为绝对权的人格权,总是要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就是一个准备新创造的,并且有可能成为新的人格权的权利,也要具有一定的“资格”,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够成为现实的权利。这就是,确定人格权也要讲究“规格”。不符合规格的任何人格利益,都不能成为一个具体的人格权。
确认一个具体的人格权,要解决的是一个权利所“主管”的范围,就是这个权利所调整的人格利益的范围。受害人的嘴受到伤害,侵权行为侵害的就是健康权,就是人体的各部位功能协调一致的发挥受到损害。一个侵害健康权,就什么都齐了,还要增加那些“亲吻权”之类的“劳什子”干什么?
“亲吻权”的问题就出在了“因事设权”上面。难道嘴有什么功能,人就享有什么权利吗?嘴还有吃饭的功能,要不要再增加一个“吃饭权”呢?说到底,这就是一个“泛权利论”在作怪。在当前,确实有一种偏向,就是什么什么都叫“权利”。主张或者创造“泛权利论”者,如果都是为当事人着想,也就罢了;如果还有另外的什么意图,就不好了。受害人不是法律专家,不懂什么是权利,什么应当是权利;但是搞法律的,基本的常识应当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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